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6000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拒不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董志伟付给原告李用航货款9000元,于2014年1月24日前付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拒不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连鲁杰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淑红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1万元,其中5万元当庭缴纳,剩余款项于2012年10月31日前给付2.5万元,2013年10月31日前给付1.75万元,2014年5月31日前给付1.75万元。如果未按期履行本赔偿协议,按逾期天数每日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拒不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饲料款74271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6元,减半收取计828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拒不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于2017年5月31日前支付原告工资24145元,如果被告逾期不付,每超过一天被告支付违约金100元,且该违约金可以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01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拒不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租金108000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5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拒不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于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给原告借款340000元。逾期付款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得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拒不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于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给原告借款340000元。逾期付款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得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拒不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于2015年12月30日前偿还借款220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拒不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赔偿医疗费20118.1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94元、残疾赔偿金(含抚养人生活费)15070.24元、误工费3187元、护理费2430.40元、交通费120元,以上共计41819.7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拒不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赔偿医疗费20118.1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94元、残疾赔偿金(含抚养人生活费)15070.24元、误工费3187元、护理费2430.40元、交通费120元,以上共计41819.7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拒不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源于“威海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