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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 | 5月1日起实施伏季休渔,这些规定你一定要知道

来源:掌上荣成 作者:荣成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4-22
摘要:古语说, 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 ,用现在的话来说,就是不要竭泽而渔,要给鱼虾休养的时间,维护生态的平衡,人类才有享之不

古语说,“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用现在的话来说,就是不要竭泽而渔,要给鱼虾休养的时间,维护生态的平衡,人类才有享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渔获。

 

今年黄渤海区域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今年海洋伏季休渔范围:

在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钓具作业以外的其他海洋捕捞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伏季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定置作业(含鳀鱼落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4月21日,荣成市召开全市伏季休渔管理工作会议。

 

海洋伏季休渔有关规定

(一)在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钓具作业以外的其他海洋捕捞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伏季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二)定置作业(含鳀鱼落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三)我省禁渔区线内侧海域海蜇的捕捞期限和渤海毛虾禁渔期按

《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确定后报农业部批准后执行。

(四)严禁在自然海域内采捕天然贝类资源。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和使用定置串联倒须笼(俗称“地笼”)和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

(六)严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休渔期间为应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运输、代加工违规渔船渔获。

 

(七)未经批准,在休渔期间外地渔船一律不得在荣成市渔港停靠、坞修。

(八)6月20日前,所有钓具渔船一律不得进入青岛市海域直至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

  

 

荣成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伏季休渔管理的通告

 

为做好2018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切实保护海洋渔业资源,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所有休渔渔船必须在所申报的“母港”停靠,不得拆卸北斗定位终端设备,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不得违规出海作业。

二、5月1日12时前未回“母港”休渔的,扣减当年度15%渔业生产成本补贴;5月15日12时前未回“母港”休渔的,扣除当年度100%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三、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停泊地点、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被查处1次的,扣减当年度15%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养殖渔船从事捕捞的,扣减当年度50%渔业生产成本补贴;擅自转移停泊地点3日内拒不改正、年内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被查处2次及以上或列入违规黑名单的,扣除其当年度100%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四、经批准进入他国水域作业的远洋渔船,必须严格遵守双边、多边渔业协定和国际公约,按照入渔许可证核准的作业方式、时限、区域从事渔业生产,不得进入他国领海和周边国家存在争议的敏感水域,不得暴力抗法。

五、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违规渔具,严禁在休渔期间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违规渔船渔获。

六、非荣成籍渔船休渔期间不得在荣成市停靠、坞修,5月1日12时前一经发现立即予以驱离;之后发现的一律扣押至指定港口,并按照违反伏休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七、严厉打击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三无”、套号、假号、未年审(检)渔船及捕捞辅助船,对纳入省安全监管的特殊渔船一旦违规,从严从重处罚。对查获的“三无”渔船一律没收拆解。

八、对违反伏季休渔和涉外渔业管理规定的渔船,一律列入征信“黑名单”,申请吊销渔船捕捞许可证和职务船员证书,依法追究船东、船长等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在融资贷款、项目申报、海域使用上予以限制。

九、所有渔港伏休期间不得为渔船提供加油、加水、加冰或卸载渔获等服务,一经查处,高限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母港”资格,并将信用等级降为D级,取消金融贷款。

十、6 月20日前,所有钓具渔船一律不得进入青岛市管辖海域直至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

十一、市政府设立专项奖励资金,鼓励群众举报“三无”、套号、假号钢质渔船,查证属实的,每条奖励5—10万元;对举报渔港、渔船伏休或涉外违规的,根据案值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监督举报电话:12345

荣成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0日

  

  

致全市渔企渔民的一封信

广大渔业企业和渔民朋友们:

我市是全国渔业大市,各级历年将我市列为伏休、涉外管理的重点渔区,今年的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请广大渔业企业和渔民朋友们严格遵守涉海涉渔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保全市伏休、涉外管理形势稳定。

1、所有应休渔渔船5月1日12时前未按时、按规定停靠“母港”休渔或休渔期间擅自转移停泊地点,依据《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处3万元罚款,扣减当年度15%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2、非荣成籍渔船不得在我市渔港内停靠、坞修,5月1日12时前一经发现立即予以驱离;伏休后,一经发现的一律扣押,按照违反伏休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后,由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协调有关省市渔政机构派员召回。

3、违反休渔规定出海的捕捞渔船,一次违规处10万元以下罚款,扣减当年度15%渔业生产成本补贴;二次及以上违规的,高限罚款,列入“黑名单”,信用等级降为D级,扣减当年度100%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吊扣捕捞许可证,取消融资贷款,禁止离港至伏休结束。

4、养殖渔船从事捕捞的,一次违规扣减当年度50%渔业生产成本补贴;二次及以上违规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列入“黑名单”,信用等级降为D级,扣减当年度100%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5、特殊渔船从事捕捞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列入“黑名单”,信用等级降为D级,取消融资贷款。

6、异地坞修未按规定到达(返回)或擅自转移停泊地点逾期3日且拒不改正的,按伏休违规处理,高限罚款,扣减当年度100%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7、因避风等安全原因需变更停泊地点的,在不安全因素消除后立即返回原停泊点停靠,否则按伏休违规处理,高限罚款,扣减当年度100%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8、伏休期间,已通过认定的渔港为渔船提供加油、加水、加冰、收购或装卸违规捕捞渔获物等服务的,罚款50万元,情节严重的,取消“母港”资格,并将信用等级降为D级,取消融资贷款。其他未认定的渔港码头为渔船提供加油、加水、加冰、收购或装卸违规捕捞渔获物等服务的,一律予以关停。

9、严厉打击“三无”、套号、假号渔船,一经发现,一律扣押,集中处置。

10、船舶修造厂擅自制造、修造涉渔“三无”船舶的,处2万元罚款,停业整顿4个月,列入“黑名单”,信用等级降为D级。

11、收购、运输、加工和销售违法捕捞的渔获物,没收渔获物,罚款3万元,列入“黑名单”,信用等级降为D级。

12、不遵守涉外规定造成涉外事件的,一律召回涉案渔船并在指定港口扣押,取消当年度渔业生产成本补贴,三年内不予受理涉外入渔资格,并列入违规渔船“黑名单”,信用等级降为D级,注销经营许可证,取消融资贷款。

13、开展有奖举报,对举报“三无”、套号、假号钢质渔船,查证属实的,每条奖励5—10万元;对举报渔港、渔船伏休或涉外违规的,根据案值给予重奖。

2018年,将继续实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加大对非法捕捞、安全生产事故等责任人的刑事处罚力度,确保全市渔业生产秩序和谐稳定。  

广大渔业企业和渔民朋友们,加强涉外渔船管理是维护国家形象和外交大局的重要工作,做好伏季休渔是实现渔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遵章守纪,相互监督,为“平安渔业”“和谐渔业”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伏休违规举报电话:12345    7587100    7587135

荣成市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责任编辑: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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