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人民法院集中对我市16名家庭困难的受助人发放救助款,共计20万元。本次发放救助金的对象都是经济特别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大多因案件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为缓解申请人的生活困难,市人民法院积极帮助困难群众申请救助金,以解燃眉之急。 “感谢政府、感谢法院体谅我们老百姓生活不易……”邹某拿着刚收到钱的银行卡激动地说。 2014年9月,邹某与徐某发生交通事故,邹某受伤,当天就被送入医院接受治疗。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这使本就不富裕的邹某雪上加霜。由于事故中徐某负主要责任,市人民法院判决徐某应支付邹某各项损失20.6万元,但徐某迟迟不给,邹某只得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车祸,邹某有一年多不能工作,而且还要随时进行治疗,这让家里的生活压力倍增。执行过程中,法官对徐某的财产进行彻查,发现其银行并无存款,村内只有四间房屋又不能拍卖,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最终导致案件终结。 为缓解邹某的生活压力,执行法官告知邹某可以申请司法救助款,并帮助邹某提出救助申请。2017年12月20日,经市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综合考虑民事案件被告人赔偿情况,决定救助邹某2万元。 “多亏政府、法院的帮助,不然我还不知道什么时候能拿到钱治疗……”走路一瘸一拐的蔡某喃喃地说。 2012年8月,蔡某与肖某等人在饭店就餐,突然发生争执,肖某一气之下将蔡某捅成重伤,被市人民法院判决支付蔡某各类费用34万余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发现,蔡某因受伤已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其妻子的工资无法支撑家里的日常开支及儿子的高中生活费用。但肖某又因妻子患病,家里的积蓄已全部用于治疗,也拿不出钱赔偿蔡某。执行法官看着两头都困难的局面,便向蔡某建议申请司法救助,先缓解部分经济压力。 在执行法官的帮助下,蔡某向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审查,法院认为蔡某家庭困难、符合救助条件,遂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 为缓解申请人的生活困难,市人民法院严格执行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积极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结合个案当事人的家庭情况,最大限度地帮助申请执行人缓解经济压力,积极主动为其向有关部门申请司法救助,让群众感受司法的公正与温暖。 相关链接: 2015年,中央政法委正式对外公布《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明确8类可获得国家司法救助的人群。简单说就是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或近亲属。概括为下列人员:受到犯罪侵害导致死亡、重伤、严重残疾,急需医疗救治、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刑事被害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人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此外,《意见》同时明确了不予救助的7种情形,只要具有这7种情形之一者,就不能获得国家司法救助。 1.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 3.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 4.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5.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6.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7.社会组织、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