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要求,自2017年10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城乡低保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由每人每月540元调整为58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3850元调整为4500元。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集中供养照料护理标准,不再执行集中、分散供养标准和工作人员经费标准。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资金和照料护理资金按月拨付到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资金按月通过社会化方式发给特困人员。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1.5倍确定为每人每月870元;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年10990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年5495元、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年3297元确定。
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1.3倍确定为每人每年5850元;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年10990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年5495元、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年3297元确定。 (源于“荣成财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