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丛林于2015年6月11日前支付原告91600元。如果被告未按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5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27元。执行费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高敦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资16525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元,由被告负担。执行费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鞠广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753556.9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康东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75908.5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刘荣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8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被告负担。执行费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王少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100160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9元由被告负担。执行费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元志于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工资款3400元。如果被告未按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执行费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张华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53644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元由被告负担。执行费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张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75908.5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张晓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本金48500元及利息。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6元由被告负担。执行费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供稿:荣成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