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威海市在全省独家启动为期一年的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试点工作,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统一执行职工医保待遇的享受条件,新职工医保缴费满3个月后可享生育待遇。
日前,威海市人社局出台了《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两险合并试点具体经办问题,如试点期间生育待遇的缴费比例、享受条件等予以明确。昨日,威海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就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 试点期间参保人员如何缴费?
1 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总体缴费金额不变,原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为:机关事业单位为8.2%,企业为8.5%,职工个人仍为2%。
2 灵活就业人员。
2017年以灵活就业形式参保的人员,如果7月1日至12月31日不涉及享受生育待遇,当年社保费已经缴纳的,不必按照新政策补缴相关费用;尚未缴纳的,仍可选择按照试点前政策缴费。
自2018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要享受生育待遇,必须按照新的缴费比例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即46周岁以下为7%,46周岁及以上为6.5%。同时,原“3545”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不参加生育保险的规定停止执行。
问 试点期间如何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试点期间,参保职工补缴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缴费比例为10%。补缴中断部分的缴费比例分段确定:补缴2017年7月1日前的为10%;补缴试点期间的,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为10.5%,机关事业单位为10.2%。其中,201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补缴比例为10%。
问 试点期间按照什么标准享受生育待遇?
7月1日之后,生育医疗待遇支付标准按原规定执行,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试点后新标准执行。 1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工资仍按原渠道解决。 2其他参保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42天。
问 试点期间享受生育待遇需要哪些条件?
试点期间,参保职工满足下列任一条件,都可享受生育待遇: 1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或者中断部分全部补齐后达到规定条件。即:怀孕时缴费满2个月的,可报销孕检费用;分娩时缴费满12个月的,可报销生育医疗费用,领取生育津贴。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试点政策参保缴费并享受医保待遇。即:7月份起,按照新的缴费比例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满3个月后,可享受相关生育待遇。
2017年度已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按0.5%比例补齐7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保费后,也可视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试点政策参保缴费,在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可享受相关生育待遇。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在职职工还是灵活就业人员,欠缴医疗保险费或医保待遇等待期内,接受孕检、计划生育手术以及分娩的,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生育津贴,基金不予支付。
问 试点期间异地生育相关费用如何报销?
试点期间,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外生育的,其备案手续、报销标准仍按原办法执行。需要注意的是,职工异地生育时合并治疗其他疾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疾病治疗费用的费用清单和发票应由经治医院分别开具。其中,生育医疗费用包含因生育引起疾病的治疗费用。
转自:威海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