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威海暂停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昨天下午,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暂停执行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决定暂停执行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新规自2017年5月4日起执行。
暂停执行“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恢复执行“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
暂停执行“最高贷款年限延长至40年”、“借款人还款能力按不高于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月缴存工资基数的70%核定”的规定,恢复执行“最高贷款年限30年”、“借款人还款能力按不高于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月缴存工资基数的50%核定”的规定。
▶暂停执行“缴存职工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后,可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一年内,一次性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恢复执行“存缴职工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后,可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一年内,一次性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规定。
▶暂停执行“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后,可在一年内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的购房首付款”的规定。
暂停执行“夫妻双方均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环翠区、高区、经区、临港区为60万元”的规定,恢复执行“借款人及配偶均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的规定。
转自:威海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