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幼儿园编制有新规定,家长不用再担心了近日,山东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的通知》,其中,对全省公办幼儿园核编标准有了明确规定。家长再也不必担心班级超额等问题了,快看看通知具体内容。 ![]() ![]()
本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办的幼儿园。国有企业利用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和国有资产举办的幼儿园,村(社区)集体举办的幼儿园等,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核编标准幼儿园教职工主要包括管理人员、专任教师、医务和财务人员。保育、后勤服务人员逐步采用劳务招聘等方式解决,不列入编制管理。 (一)班级规模小班(3至4岁):20-25人。中班(4至5岁):26-30人。大班(5至6岁):31-35人。 (二)教职工与幼儿比例全日制普通幼儿园:1:6-8。寄宿制幼儿园:1:5-6。 (三)教职工结构比例管理人员:6个班以下的幼儿园配园长1名,6-9个班的幼儿园配正副园长各1名,10个班以上的幼儿园配园长1名、副园长2名。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可在上述配备标准基础上增配副园长1名。园长应由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其他管理工作一般由教师兼任。专任教师: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91%。医务人员:一般每园配1名,寄宿制的每园配2名,幼儿超过200名的酌情增加。财务人员:一般每园配专职会计1名,出纳视幼儿园规模大小设专职或兼职1名。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示范和实验性幼儿园可本着从严从紧的原则,按不超过教职工编制总数的5%核增附加编制。
幼儿园编制由主管部门根据本标准提出具体核编方案,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3-5年核定一次。在园幼儿数量变化较大的,也可在学年转换期间,由幼儿园主管部门提出编制调整意见,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批准后适时调整。 机构编制部门要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财政部门要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严格按编制内实有人数核拨幼儿园相关经费。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对于规模较小的幼儿园,有条件的要进行适当调整合并,发挥规模效益,提高教育质量。
据山东省教育厅官网资料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