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狠招治“赖”!荣成法院发布拒执罪典型案例近年来,荣成法院以破解“执行难”为目标,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刑事追责力度,充分运用“拒执罪”这把“利剑”,狠招治“赖”,有效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法院生效裁判权威。 2016年以来,以拒执罪对6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等刑罚,现选取其中较为典型的4个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 一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最终被判刑
被告人姜磊及姜福安、木箱厂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姜磊及姜福安、木箱厂向李某借款42万元,姜磊有能力还款,但并未偿还。李某向荣成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荣成市人民法院责令姜磊及姜福安、木箱厂三日内履行支付42万元及调解书确定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荣成市人民法院4次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姜磊、姜福安的4套房产,并作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向荣成市人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二人没有对财产情况进行报告,也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偿还李某借款的义务。
姜磊在法院判决后,曾多次到某电机公司收取木箱厂货款,不存在没有执行能力的问题,并且收到报告财产令后,对木箱厂享有债权的情况拒绝财产申报。法院认为,姜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拒绝、虚假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应依法惩处。姜磊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 二 藏匿查封财产 最终获罪
崔某与被告人连国新、张洪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责令连国新、张洪霞向崔某支付饲料款8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63元,诉讼保全费870元,执行费1175元,并责令连国新、张洪霞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连国新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崔某向荣成市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荣成市人民法院裁定查封被告人连国新所有的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出卖、抵押、损坏。而连国新为逃避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千方百计转移、隐匿财产,将已被法院查封轿车藏匿起来,谎称车被盗,拒不将轿车交给法院。
企图逃避执行,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秩序。法院认为,被告人连国新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判决被告人连国新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 三 谩骂要挟阻挠执行 触犯法律受惩处
被告人张华辉与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判决张华辉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宋某医疗费。判决生效后,张华辉未支付赔偿款。法院向张华辉下达报告财产令,张华辉拒绝报告。张华辉在明知执行程序和拒执后果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法院工作人员在向张华辉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张华辉将传票撕毁,谩骂并牵出饲养的大型犬欲撕咬法院工作人员。
张华辉抗拒执行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予惩戒。法院认为,张华辉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判决张华辉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 四 慑于法律威严 最终乖乖执行
孙某与被告人吕晓峰、刘宝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吕晓峰、刘宝芹共同给付所欠孙某款项37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吕晓峰、刘宝芹未履行给付义务。
孙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送达给被告人吕、刘二人,但二被告人均拒绝报告。后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刘宝芹所有的鲁KNC766号汽车、吕晓峰所有的鲁K3F302号汽车,作出罚款决定书,对吕晓峰、刘宝芹各罚款10000元,但二被告人仍拒不执行。后来,慑于法律威严,二被告人向法院缴纳执行款人民币370000元,各缴纳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法官说法
法律不是儿戏,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裁判,是对抗国家法律、破坏法律秩序的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案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法律的尊严。拒执犯罪藐视法律权威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不容轻视。打击拒执犯罪行为和对被执行人实施联合信用惩戒,形成执行威慑,必将使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不良现象得到基本遏制。奉劝那些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当事人,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请在wifi环境下观看)
▲破解执行难,法院在行动! 转自:荣成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