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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法院公开宣判1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

来源:网络 作者:荣成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2-29
摘要:12月28日,荣成法院依法对张于等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故意伤害、绑架、抢劫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其中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张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

荣成法院公开宣判1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

 

12月28日,荣成法院依法对张于等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故意伤害、绑架、抢劫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其中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张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

 张于等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的宣判,重拳打击了渔港码头附近装卸队违法违规用工并对劳动者实施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下一步,荣成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加大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中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惩处力度,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堵塞管理漏洞,规范行业行为,震慑黑恶犯罪,净化发展环境,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荣成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张于犯故意伤害罪、绑架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成延松犯故意伤害罪、绑架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刘明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雨森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6年9月,被告人张于、李雨森在荣成市斥山街道办事处成立鸿运装卸队,后张于纠集被告人成延松、刘明等人,以鸿运装卸队为依托,从职业中介所招收外来务工人员,对提出辞职的工人殴打、恐吓,强行向工人及亲属索要钱财,限制工人人身自由,形成了以被告人张于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成延松、刘明、李雨森等人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同实施故意伤害、绑架、抢劫的犯罪活动。

具体犯罪事实为:

张于、成延松、刘明、李雨森、“胖子”(另案处理)等人持木棍殴打因对工作不满意要求离开未被准许而打电话报警的外来务工人员唐某,致唐某右尺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右尺骨鹰嘴骨折(累及关节面),其伤势构成轻伤一级;张于等人持电棍殴打外来务工人员刘某、龙某,向二人分别索要3500元未果,遂要求龙某打电话向家人索要人民币4800元、要求刘某打电话向家人索要人民币20万元,并在通话过程中以龙某、刘某的人身安全威胁其家人,期间,被告人张于、成延松及“胖子”将龙某手机拿走并通过微信转走龙某人民币1700元;被告人张于、成延松、刘明及“胖子”等人以索要赔偿费用为名义,对提出离职的安某等10名工人,采用持电棍电击、持橡胶棍殴打、持刀威胁、拳打脚踢的手段向10名工人强索钱财共人民币22400元,实际得款人民币123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张于、成延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绑架罪、抢劫罪;被告人刘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被告人李雨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结合4名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及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来源:“荣成法院”


责任编辑: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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