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文明实践】嘿,爱心义卖那天你很上镜啊!
“慈心为人,善举济世。”中华民族的慈善传统源远流长,孕育着我们乐善好施、扶贫济困、尊老爱幼、守望相助的传统美德。
10月20日上午,黎明中区文化广场爱心涌动,崖头街道沽河社区党总支组织80余名在职党员及市第二实验小学70余名学生志愿者开展“爱心义卖,慈心义捐”广场活动。 当天上午八点,参与活动的志愿者们早早来到文化广场,搭建义卖平台,摆放义卖商品,开展义卖活动,义卖商品琳琅满目,种类繁多,小售货员们为了销售自己的商品都使出浑身解数,主动向买家介绍。
随着活动的开展,越来越多的居民纷纷慷慨解囊主动捐款,活动远远超出了预期效果。
活动现场,沽河社区的在职党员们也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以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广大居民群众参与到活动中来,奉献爱心。 “点点滴滴聚沙成塔,分分毫毫点石成金”。饱含爱心的一枚枚信封、一张张纸币投入捐款箱中,捐一日收入,解一户忧愁;捐一日利润,送万家真情。 “慈心一日捐”筹措的善款,除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外,还主要用于慈善大病救助、春节前困难户走访等。为确保专款专用,荣成市对慈善捐款实行严格监管,每日在荣成市电视台进行公示,接收到的募集资金,由市慈善总会负责接收,并向捐赠者开具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票据。
为鼓励全社会企业和个人发扬“乐善好施、扶贫济困、尊老爱幼、守望相助、出入相携”的传统美德,营造人人参与慈善公益活动的氛围,《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成市自然人征信管理办法等四个征信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荣政发〔2016〕1号)中《自然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十条规定,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END ---△ 根据沽河社区、吴海峰提供资料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