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持出租车起步里程不变
调整起步基价,取消燃油附加费
近日,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局发布通知,自2018年7日18日起,调整我市巡游出租车(以下简称出租车)运价,旨在规范出租车收费行为,促进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此次运价调整内容主要包括起步租价、续租里程及租价(涉及长途费和空驶费)、车辆等候计费方式、出租费用结算方式等。
保持出租车起步里程不变 调整起步基价,取消燃油附加费 ●白天(从早5时(含早5时)至22时)2公里以内起步基价由7元(含附加费)调整为8元; ●夜间(22时至次日5时,下同),2公里以内起步基价由8元(含附加费)调整为9元。 ●取消燃油附加费。
重新划分续租里程 调整运价水平,修订长途运营计费方法 将现行出租车单程运营8公里以上执行同一收费标准调整为按里程段累计计费,即—— ●白天运行里程2至8公里部分,公里租价为1.8元; ●8至20公里部分,公里租价为2.7元; ●20公里及以上部分,公里租价为3.6元。 ●夜间运行里程2至8公里部分,公里租价为2.16元; ●8至20公里部分,公里租价为3.24元; ●20公里及以上部分,公里租价为4.32元。
修改现行车辆等候计费方式 将原政策“车辆起步前,待租时间满10分钟后,计价器开始计费,每满5分钟加收1公里租价等候费,车辆行驶中,行驶时速低于12公里/小时(含12公里/小时)或中途停车,计价器开始累计计时,在同一租用过程中,累计计时每满5分钟加收1公里租价费。”修改为—— “●车辆起步前,待租时间满3分钟后,计价器开始计费,满3分钟跳表一次,计费标准为1元; ●车辆行驶中,行驶时速低于12公里/小时(含12公里/小时)或中途停车,计价器开始累计计时,在同一租用过程中,累计计时满3分钟开始跳表,计费标准为1元,3分钟后每分钟加收0.4元。”
出租费用结算方式 将原政策“租价以元为结算单位,尾数按照‘3’舍‘8’入、保‘5’取整的方法计费”修改为—— “●出租费用结算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通知要求,出租车不得向乘客收取行李、包裹等费用,雨、雪天气及节假日不得加收租价;出租车在租用过程中,应乘客要求途中停车以及通过收费渡口、桥梁、隧道、公路时所支付的费用均由乘客负担。出租车计价器未做调整的,按原收费政策执行。
(据市物价局资料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