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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 | 威海市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有所调整

来源:中国荣成 作者:荣成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6-07
摘要:日前,威海市人社局、威海市财政局、威海市卫计委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小编了解到,今年3月1日起至明年年底,威海市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有多处调整:筹资标准调整为 每人66元 ,合规医疗费用年度起付标准调整为 1.

日前,威海市人社局、威海市财政局、威海市卫计委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小编了解到,今年3月1日起至明年年底,威海市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有多处调整: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66元,合规医疗费用年度起付标准调整为1.8万元,除此之外,大病保险报销的合规医疗费用范围最高支付限额支付比例均有变化。

 
 
 


 

  根据《通知》,今后全市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按省每年公布的统一标准执行,今年为每人66元。大病保险直接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参保居民个人不缴费。

 

  合规医疗费用年度起付标准有所调整。除纳入大病保险单独补偿范围的特药费用外,其他部分合规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今后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和上一年度全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每年公布一次。今年的起付标准调整为1.8万元,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的起付标准不变,仍为6000元。参保居民纳入大病保险单独补偿范围特药费用的起付标准不变,仍为2万元,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仍不设起付标准。

 

 

  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也有所调整。根据规定,除纳入单独补偿的特药外,大病保险支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范围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统一,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个人首先自付部分不再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调整方面,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居民纳入单独补偿的特药费用仍执行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其他部分合规医疗费用的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0万元,支付比例也有调整(参看下图)。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最高支付限额50万元

 

 

  据了解,此次大病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结算年度也进行了统一。参保居民大病保险的结算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结算年度一致,由实际结算时的商业保险承办机构按居民入院年度的大病保险政策给予补偿。

 

  此次调整的政策从今年3月1日起执行,至明年年底

 

政策解读

 

 

  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报销政策如何规定?

 

  建档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报销起付标准和封顶线分别为6000元和50万元。其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后,这就意味着农村贫困人口个人住院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经过居民医保补偿后,6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补偿比例为55%;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部分,补偿比例为65%;20万元以上的部分,补偿比例为75%。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部分给予80%的补偿。最高支付限额50万元。

 

 

 

  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能折算吗?

 

  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互转接机制,方便参保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转换和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按照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可折算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具体折算标准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一档缴费的,每足额缴费1年,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2个月;按照二档缴费的,每足额缴费1年,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3个月。视同缴费年限不计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连续缴费或者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保并补齐欠费(含政府补助)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需缴费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哪些人可参加威海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威海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可参加。具体包括:(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证》且年满18周岁的城乡非从业居民(以下称一般居民);(二)城乡托幼机构在册儿童、中小学校(含中专、技校)在校学生和其他未满18周岁的居民(以下称未成年居民);(三)普通高校、高职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称高校学生)。

 

 

 

  居民医保住院费用报销起付标准如何规定?

 

  参保居民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医疗费用和生育医疗费用等,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相应标准予以支付。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800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居民第一、二次住院设起付标准,自第三次住院起不设起付标准。

 

(源于:威海日报)

责任编辑: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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