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周刚自2014年起每年付给原告子女抚育费4000.00元,于每年1月20日前付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乔晟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借款70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付清龙于2016年12月30日前付给原告30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杨一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84659.35元,后续治疗费7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30元,鉴定费147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曲海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海带8600公斤,承担案件受理费56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郭勇铭付给原告借款30000元,于2017年1月25日前付清,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荣成市大方冷藏厂与被告刘远志互负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及材料款9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2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赵彩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欠款23000元。案件受理费189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赵彩霞负担188元,原告负担1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9月9日前给付工程款200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毕建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款项120000元。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源于“威海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