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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 | 伟德路封道有大变动!+曝光老赖(附名单)

来源:中国荣成 作者:荣成 人气: 发布时间:2017-11-25
摘要:最新封道通知 11月25(周六),开放明珠路口 封闭南山路(中信银行西)北侧路口 封闭沿河街(易发步行街南)北侧路口 11月28日(周二),开放邹泰街路口 封闭建业街(振华东)北侧路口 封闭云光路(三环东)北侧路口 封道示意图 威海中院集中曝光老赖(荣成

最新封道通知

 

11月25(周六),开放明珠路口
封闭南山路(中信银行西)北侧路口
封闭沿河街(易发步行街南)北侧路口
 
11月28日(周二),开放邹泰街路口
封闭建业街(振华东)北侧路口
封闭云光路(三环东)北侧路口

 

封道示意图

 

威海中院集中曝光老赖(荣成市)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王孝腾于2015年6月30日前赔偿原告殷建芳医疗费1163元、误工费6400元、护理费19413元、残疾赔偿金2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交通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70元,共计5324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林志朋于2016年5月18日前付给原告饭费85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王志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欠款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马书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方翠荣支付欠款3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0月10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李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098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程红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荣成市仓盛彩钢瓦有限公司材料款187688元以及利息(以187688元为本金,自2014年1月2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于树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支付款项53 713元。驳回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要求被告于树庆支付案件受理费571元的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截止2016年5月18日被告许富强欠原告借款本息合计427000元。被告于2016年8月18日支付30000元;2016年10月18日支付40000元;2017年1月18日支付50000元;2017年4月18日支付50000元;2017年7月18日支付50000元;2017年10月18日支付50000元;2018年1月18日支付50000元;2018年3月18日支付50000元;2018年6月18日支付57000元。如逾期付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同时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5月18日之后的利息(利息按年息24%计算)。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垫付的贷款140000元,并支付自2012年8月2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给原告垫付款34127.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据荣成市政、威海法院资料整理


责任编辑: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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