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一篇帖子在朋友圈疯传, 题目为“车辆报废有新规定,快看你的车还能开几年?” 蜀黍打开一看
这么重大的消息,最有发言权的交警蜀黍表示:一点儿不知道!
查证....结果.... 根本没这回事!!! 根本没这回事!!! 根本没这回事!!!
并且文章内容并无任何依据!
小编带着大家来了解一下相应的法律法规:
![]() 根据公安部、质检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公交管〔2014〕138 号,以下简称《意见》)。对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政策自2014年9月1日(含)起实施。 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检制度。对注册登记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但车辆如果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的,仍应按原规定的周期进行检验。上述车辆注册登记超过6年(含6年)的,仍按规定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含15年)的,仍按规定每年检验2次。
![]() 根据2013年5月1日施行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无使用年限限制。但是,有以下情形的,将予以报废: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七条 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七)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二条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根据2017年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软件V1.5.2版升级内容对使用原机动车号牌规定修改为: 1、调整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自2017年6月20日起,放宽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要求,将现行的机动车所有人必须使用原机动车超过三年可以保留原车号牌号码的要求,调整为使用一年后原机动车转移、注销或者迁出的,可以申请使用原车号牌号码;同时,将现行的原机动车转移、注销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的时限,调整为2017年6月20办理机动车转移、注销、迁出后一年内可以提出申请。 2、调整机动车转移登记、转入业务。自2017年6月20号,买二手车使用原车号牌号码,即原机动车转移、注销或者迁出后,所有人购买二手车的,办理转移登记或者转入业务时,既可以申请保留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也可以申请使用新的号牌号码,以更好促进二手车交易发展。
转自:威海交警在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