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物价局《关于明确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3〕89号)和威海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威价发〔2017〕65号)等文件精神,荣成市财政局、教育局、物价局就荣成市单位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经济开发区、石岛管理区、好运角旅游度假区财政局,各镇、街道财政所,市直各部门: 一、职工计划内生育子女及依法收养子女上幼儿园缴纳的保教费,按本通知规定予以报销。计划外生育子女,一切费用自理,单位不予报销。
二、职工子女幼儿园保教费,由父母双方凭幼儿园开具的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或由税务机关出具的正式发票,按月或按学期到所在单位报销。具体报销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父母同在一个单位,幼儿入托幼儿园的,费用由该单位全部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350元/生、月。 (二)父母不在同一单位,幼儿入托幼儿园的,费用由父母双方各报销一半,但最高报销额分别不得超过175元/生、月。 (三)父母一方在本地工作,另一方在外地工作(含现役军人、公费出国的留学生),幼儿在本地入园的,费用由在本地工作的一方所在单位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350元/生、月。 (四)父母一方为在职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需持有失业证或所在辖区居委会开具的有关证明等),幼儿在本地入园的,费用由在职一方的单位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350元/生、月。 (五)丧偶或离婚的,其幼儿入园费用由抚养方单位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350元/生、月。 (六)已享受保教费减免政策的职工,幼儿入园减免后保教费,由职工所在单位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报销办法,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实际缴纳的保教费数额。
三、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所需经费,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科目中列支。 四、中央、省驻荣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驻荣各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自行确定报销标准或参照本通知执行;驻荣以外单位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执行职工单位所在地政策。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9月1日后,各单位报销政策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七、本通知由荣成市财政局、荣成市教育局、荣成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荣成市财政局 荣成市教育局 荣成市物价局 2017年9月29日 据荣成财政局资料整理(图片源于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