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越界捕捞行为的通告
为坚决制止我市渔船非法进入韩朝等周边国家水域捕捞作业,维护涉外渔业秩序,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防涉外渔业违法违规事件发生,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渔船从事涉外渔业生产活动,必须经国家渔业主管部门批准。通过民间途径私下达成的捕捞协议一律无效。
二、严禁渔船非法进入他国水域,严禁单位和个人组织或协助他人非法进入他国水域从事捕鱼等活动,严禁倒买倒卖和租赁使用入渔许可证。
三、经批准进入他国水域作业的渔船,必须严格遵守双边、多边渔业协定和国际公约,按照入渔许可证核准的作业方式、时限、区域从事渔业生产,不得进入他国领海和周边国家存在争议的敏感水域,不得暴力抗法。
四、严格落实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所有渔船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通导设备和职务船员,全面落实防风、防火、防碰撞措施,严禁冒险作业。渔船通导设备出现故障的,必须于2小时内修复使用,不能正常开机使用的,要立即返航维修,拒不返回的责令停港整顿。
五、所有渔港经营单位一律不得为“三无”、套号、假号渔船提供加油、加水、加冰、卸货等生产性服务,否则,一经查处,依法高限处罚直至取消营业资格,并降低相关责任人的信用等级。
六、对涉外违规渔船,除由渔业执法部门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外,取消三年内申请涉外作业资格,取消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对违规渔业公司所有渔船停业整顿,降低企业信用等级;对个体违规渔船取消当年燃油补贴,吊扣捕捞许可证、吊销渔船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并处高限罚款。对其中属于“三无”、假号、无国内合法捕捞许可证非法越界捕捞的渔船,依法予以没收拍卖或拆解。对涉外渔业违规事件责任人,一律以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举报电话:12345 荣成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