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层工会组织在法定节日可以发放中国传统节日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每位会员每年总额不得超过1600元。不得发放现金,不得发放中央和本省有关规定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
为使工会经费更好地为基层工会工作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 根据全国总工会有关精神 考虑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工会经费收入等因素 8月21日,经山东省总工会14届第74次主席办公会议研究 现对有关工会经费的支出标准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基层工会组织在法定节日可以发放中国传统节日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每位会员每年总额不得超过1600元。不得发放现金,不得发放中央和本省有关规定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
二、基层工会组织使用工会经费给予工会会员过生日慰问,可给予会员生日蛋糕等慰问品,每人金额不超过300元。
重点来了:
2014年,中央明确 既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又要“充分保障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 2015年1月26日,山东省总工会鲁会办【2015】10号文《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每年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同时可给予生日蛋糕或蛋糕领取券200元。本次福利标准分别调整600元和100元,60%的增幅着实体现了省总工会对职工的关爱。 也就是说,今年起 职工节日福利费天花板由1000元,提高到1600元 每年蛋糕券(或蛋糕)从200元提高到300元
高兴之余,我们再来复习一下工会经费使用的范围和高压线:
✘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 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 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 ✘违规设立“小金库”; ✘ 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 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 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 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转自:荣成市总工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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