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6〕132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19号)文件规定,《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9号)中涉及“以个人身份补缴”等不符合人社部〔2016〕13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以“个人身份补缴”指的是: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7月1日以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执行。
我市已按照文件规定停止执行“以个人身份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 ![]()
(源于“荣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