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威政办字〔2017〕37号)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我市正式启动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整合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减轻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提高经办管理效率。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试点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按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之和确定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机关事业单位为8.2%、企业为8.5%、职工个人仍为2%;灵活就业人员中,46周岁以下为7%、46周岁及以上为6.5%。 试点期间,参保职工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的享受条件,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生育医疗待遇支付标准按现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工资仍按原渠道解决。其他参保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下列产假期限执行: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42天。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是国家“十三五”期间的一项重要部署,也是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应对人口老龄化、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合并实施不会影响参保人员享受相关待遇,且有利于提高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效能,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荣成市新闻中心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