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荣成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耐心化解下,市民董女士终于敞开了心扉,承诺会协助孩子父亲于先生行使探望权。
于先生和董女士于2015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起初感情尚好,但婚后经常因琐事争吵至感情破裂,二人诉至市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董女士抚养,于先生每月支付900元抚养费,并每两周探视女儿两天。 执行法官意识到,探望权纠纷中没有赢家,父母之间的矛盾升级只会让无辜的孩子在家庭破裂中再度受伤。为此,从尽可能保障孩子身心健康、保护孩子最大权益出发,执行法官找到董女士当面约谈。 董女士起初对抗情绪较激烈,执行法官耐心告知其法律不会偏向任何一方,如董女士再坚持下去,就是拒不履行,法院会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的方式进行惩戒,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以拒执罪判刑。 随后,执行法官又从另一个角度出发,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向当事人董女士阐释了于先生作为父亲对女儿的关心和爱,并告知她,拒绝或阻碍于先生探望女儿不仅会使他们的矛盾加剧,还会影响女儿的身心健康。作为母亲的董女士,应当从保护女儿的身心健康出发,摒弃前嫌,给女儿的健康成长创造适宜的生活环境。 经过执行法官3天的耐心讲解劝导,董女士终于敞开心扉,意识到探望子女不仅是父母之权利,更是未成年子女之权利,承诺会协助于先生行使探望权。 日前,荣成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将于先生和董女士传至法院,协助双发签署了一份和解协议,明确了探望的时间和方式。该案终于顺利结案,于先生也见到了自己的女儿。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