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大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荣政发[2005]9号)、《关于规范理顺中心园区和内陆镇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荣政发[2010]27号)发布后,在具体实施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矛盾,为化解矛盾,公平费负,根据威海市财政局相关文件规定,决定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政策做以下补充规定: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为筹集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的水、暖、燃气配套费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一部分,应计入建设成本,不得向购房者另行收取。 二、新建办公楼、商业经营用房、综合楼等需安装管道燃气设施的,由财政部门委托管道燃气专营单位按协议日用气量每立方米450元的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生产经营单位新增用热按每小时最大用热量每吨14万元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每小时最大用热量超过50吨按50吨计费。供热经营单位须承担计量仪表之前的管道安装及安装费用。 四、对新建住宅、办公、商业等设施,取消地面以上超过7 层(含7 层)部分城市基础设施大配套费的免征政策。 本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荣成市财政局 荣成市城乡建设局 2018年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