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10:00,威海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市财政局副局长王以威,威海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副主任刘峰介绍了《威海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有关情况。
威海市人社局、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威海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4月1日起对威海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施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
什么是工伤保险费率浮动 今年《办法》中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是指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用人单位在统计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为主要指标,工伤事故发生率为辅助指标,核定其在本年度内适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这里的统计期指的是上上年度7月1日至上年度6月30日。 以今年为例,就是从4月1日起,以各参保单位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指标,确定2018年度浮动费率。
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如何计算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在统计期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待遇占该用人单位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工伤事故发生率是指在统计期内,用人单位职工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次数与平均缴费人数的比例。
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缴满一个统计期后,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对工伤保险费率进行浮动。一类行业不实行费率下浮,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 具体费率浮动档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以下标准核定:
当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不予下浮的情形 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不予下浮: 工伤事故发生率在统筹地区平均工伤事故发生率200%(含)以上的; 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 欠缴工伤保险费的; 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不作为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依据的情形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由承继单位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责任;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责任;职工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责任;职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包括退休)后被确诊为职业病的,由承担职业病责任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责任。
★预算决算管理 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每年10月中旬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布置编报下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经共同审核无误后,报请同级人大批准。 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及时调度基金支出进度,并强化监控,对发现的问题立刻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按照“统一口径、统一布置、数据共享”的原则,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编报年度基金决算,认真审核经办机构的决算数据,确保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并按规定,报请同级人大批准。 ★收支管理 保险费征缴方面:提前参与制定基金征缴计划,核定缴费基数,督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不得擅自减免工伤保险费,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保险费支出方面: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报的月度用款申请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并要求其重新履行申报手续,做好监督工作。 工作经费保障方面:每年使用地方财力足额安排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银行手续费、票据工本费等日常经费支出,同时每年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征缴情况进行考核,视其完成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