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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 | 春节期间,售卖、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公布!

来源:中国荣成 作者:荣成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1-09
摘要:爆竹声中一岁除。我国是爆竹的起源国,宋代以来就有燃放烟花爆竹的习俗。在春节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国悠久的民间传统。 劈里啪啦的爆竹声给人们带来了热闹喜庆,寄托了人们的吉祥祝福,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放放爆竹,觉得年味儿更浓了。 但是,随着现代化城市

爆竹声中一岁除。我国是爆竹的起源国,宋代以来就有燃放烟花爆竹的习俗。在春节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国悠久的民间传统。

劈里啪啦的爆竹声给人们带来了热闹喜庆,寄托了人们的吉祥祝福,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放放爆竹,觉得年味儿更浓了。

 

 

但是,随着现代化城市建设发展,燃放烟花爆竹对于消防安全、人身安全和空气质量都带来很大的隐患和事故。诸多触目惊心的火灾事故往往都是由燃放、储存、销售及制造烟花爆竹不当而发生 。因此 我市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于今年春节期间燃放、售卖经营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定点、限时售卖烟花爆竹
 
 

 

根据省安监局、公安厅的有关规定,对烟花爆竹零售点实行定点许可和售卖时间限制。

日前, 经市安监部门检查整顿,确定全市烟花爆竹常证单位31家,临时证单位40家,分布于崖头、人和、虎山、宁津、俚岛、城西等镇街。

 

同时规定,临时烟花爆竹零售点,准许售卖时间为112日至32日(农历十一月二十六至次年正月十五)。

 

 

据悉,我市原有烟花爆竹零售点214家,经过市安监局布点规划、现场安全条件审查、安全培训考核、现场核查等环节后,对申报条件和现场安全条件符合规定的零售经营者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符合规定者不予颁发。

处罚:对于无证经营和不按规定时间售卖燃花爆竹的单位,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今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发放以去年的销售单位为基础,作了以下调整:

 

一是在全市范围内内不再新增新的常年销售点和临时销售点;

二是位于中心城区(崖头街道、港湾街道)范围内烟花爆竹临时销售单位全部取消,安监部门今年不再受理2016年已发证的位于崖头街道、港湾街道的临时销售单位;

三是大比例压缩临时销售点。本着安全第一、方便群众,综合考虑原有的销售点数量、镇街的规模、销售点的布局确定压缩数量;

四是对现有的常年销售点也要本着从严审查的原则,对不具备常年销售点条件的改为临时销售点,直至取消许可。

 

我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根据《荣成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我市在市区和石岛城区部分区域实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崖头城区限制区域划定为——哈尔滨理工学院荣成校区南北一线以西、将军路以东、凭海路以北、北外环路以南区域;

石岛城区限制区域划定为:流口红绿灯至西车脚河居委会一线以南、渔岛路以北、黄海路以西、炮台东居委会至西车脚河居委会一线以东区域和渔港路以南、迎宾路以北、黄海南路以东、海港路以西区域。

 

 

  

 

限燃区域可燃放时间

 

 

对于以上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实行春节允许燃放。规定:农历每年腊月二十三至次年正月十五的每天6时至22时(除夕日和正月初一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任何节日和婚庆、开业等庆典活动,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违规燃放处罚规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延伸阅读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培训合格;

3、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4、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5、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此,小编倡议:

节日期间少放、不放烟花爆竹!

共同维护“自由呼吸•自在荣成”的城市形象!

 
 
 

(据荣成市安监局、公安局资料整理)


责任编辑: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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