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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 | 新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和办公用房,这些红线不能碰

来源:中国荣成 作者:荣成 人气: 发布时间:2017-12-14
摘要:公务用车、办公用房有新规了!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 办法中有哪些要点,湘纪君为你梳理梳理,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可千万不要超标哦~~~~~

公务用车、办公用房有新规了!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

 

办法中有哪些要点,湘纪君为你梳理梳理,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可千万不要超标哦~~~~~

 
 
 
 
 
 
 
 
 

适用对象

两个《办法》均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公务用车

要点

 

新能源轿车价格不得超过18万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1、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2、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3、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4、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

 

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这些情形要追责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2、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3、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4、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5、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6、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7、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8、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9、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办公用房

新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和办公用房,这些红线不能碰

要点

 

办公用房资金不得摊派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所需资金,应当通过政府预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赞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领导干部严禁超标准配备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

 

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通过政务内网、公示栏等平台进行内部公示;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备情况应当按年度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这些情形要追责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至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名下,或者不配合办理权属登记的;

 

2、未经批准建设或者大中修办公用房的;

 

3、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的;

 

4、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

 

5、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办公用房的;

 

6、擅自安排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使用机关办公用房的;

 

7、为工作人员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或者未经批准配备两处以上办公用房的;

 

8、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转自:三湘风纪

责任编辑: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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