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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便民通告一则

发布:  阅读: 次  作者:荣成

为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预防工作,鼓励公众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社会监督,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省公安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出台《山东省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该《办法》共21条,界定了举报奖励范围,明确了举报奖励标准、举报奖励适用主体、奖励资金来源、兑现和领取流程,并对举报奖励责任义务进行了规定。

 

 

举报下列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且经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罚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等车辆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数量;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等违法载人。

此外,还包括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拼装或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登记证书、行驶证;长途客运车辆违反规定凌晨2时至5时未停止运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营转非”大型载客汽车逾期未检验或逾期未报废;交通肇事逃逸。

 

 

以下行为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的;

(二)举报人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或冒名顶替的;

(三)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证据不充分的;

(四)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五)以营利为直接目的职业举报的;

(六)举报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已被查处的;

(七)举报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取证或无法查处的;

(八)举报人属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且举报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在其工作辖区内的。

 

《办法》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举报人举报后,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身份、住址等个人信息。若接到举报却未及时处理引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近期,交警正大力开展隐患车辆排查整治工作,请市民朋友积极参与,合法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举报电话:122

受理部门:荣成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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