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森林禁火令如下:
一、每年的10月1日至翌年的5月31日为我市的森林禁火期。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内为森林禁火区,禁火区内禁止一切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
三、单位和个人森林禁火期内从事有关活动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坟头烧香、烧纸、燃放鞭炮。
(二)严禁在农田防护林带及其周边烧荒、串地堰、焚烧农作物秸杆。禁止制造、销售、燃放孔明灯。
(三)严禁在森林禁火区内野炊、烤火、吸烟以及携带火种、易燃物品等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责任。
(五)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识,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
(六)在森林禁火区内采矿、修筑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森林防火的要求,建设或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七)在森林禁火区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须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工作。
(八)林区居民生活用火、进入林区的机动交通工具,要按规定落实相关防火措施。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四、凡违反本禁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中属公职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举报电话:7572920、7570107
荣成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