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2018年的11月1日至2019年的5月31日为荣成市的森林禁火期。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内为森林禁火区,禁火区内禁止一切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 三、单位和个人森林禁火期内从事有关活动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坟头烧香、烧纸、燃放鞭炮。 (二)严禁在农田防护林带及其周边烧荒、串地堰、焚烧农作物秸秆。禁止制造、销售、燃放孔明灯。 (三)严禁在森林禁火区内野炊、烤火、吸烟以及携带火种、易燃物品等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责任。 (五)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识,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 (六)在森林禁火区内采矿、修筑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森林防火的要求,建设或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七)在森林禁火区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须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工作。 (八)林区居民生活用火、进入林区的机动交通工具,要按规定落实相关防火措施。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四、凡违反本禁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举报电话:7572920、7570107 荣成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日 |
荣成市人民政府禁火令
发布: 阅读: 次 作者:荣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