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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 | 一男子酒后公交车上撒野,拘你没商量!

发布:  阅读: 次  作者:荣成

  

公交车

是一个城市文明形象的窗口

无论是驾驶员还是乘客的言行
都会对咱们的城市形象
带来直接的影响 

日前
东山通往石岛方向的公交车上
发生了这样一起不文明的事件

当日下午2时许
东山候车厅
浑身酒气的张某
与一个朋友一起上了车

 

 

 

我有公交卡,能刷两人的票么?

只能刷一张票,车票1.5元。

 

 

 

 

 

只有两元人民币,没有5毛钱。

公交车不找零,但你可以从下一位上车的乘客手里找零5毛。

 

 

 

 

 

行啊,咱不在乎五毛钱。

 

 

故事进行到这里

还是蛮和谐的

然而

坐到座位上的张某

掏出了香烟

司机制止:车上不能吸烟

张某一下子暴躁了

……

情绪失控的张某秽言秽语

先是坐在座位上开口大骂

觉得不解气

跑到司机眼前动手拉扯

甚至打掉了司机的墨镜

“不给我找零

还不让我吸烟

找我五毛钱”

司机无奈之下

按下了车载自动报警按纽

 

在自动报警的震慑

司机的耐心劝说下

张某有所收敛返回了座位

可是行不多远

张某再一次来到司机面前

不依不饶

暴怒之下

竟然一拳砸在刷卡机上

这个物件可是价值不菲

 

接警后

公安民警迅速出警

将醉酒嫌疑人张某

传唤至派出所约束

同时开展侦查工作

调取了车载监控视频

进行现场取证

 

结果是这样的↓

张某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

 

 

警 方 提 醒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大家遇到任何事情都要保持冷静切不可因些许小事动气动粗犯下大错。公交是特殊行业,驾驶员行车途中,注意力高度集中,乘客辱骂殴打驾驶员,甚至抢夺方向盘、拔车钥匙,都会严重干扰行车安全,危及全车乘客的生命安全,引发群死群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法 律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汽车、电车,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源于:荣成警方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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